美丽的锡林郭勒大草原
1947年5月1日,在解放战争的隆隆炮火中,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王爷庙(当年底改名为乌兰浩特,蒙语意为红色之城,为今天兴安盟行署所在地)诞生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不仅开创了内蒙古发展的新纪元,也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和良好的榜样。
斗转星移,内蒙古自治区即将迎来成立70周年。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内蒙古各族人民坚定生动地实践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拓进取、砥砺奋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辉煌成就和历史性进步,谱写了一部祖国北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昂然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传奇史诗。
坚定生动地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那时,我还是个热血青年,还不太明白民族区域自治究竟意味着什么,但经过这么多年的社会实践和人生经历,我终于明白了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非凡意义了。那就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国家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等方面有效地结合起来了……”回首内蒙古自治区走过的近70年峥嵘岁月,一位满头银发的老人如是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
这位老人名叫云曙碧,现年94岁,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一任主席乌兰夫的长女。她完整地经历并近距离见证了自治区从民族压迫、封建盘剥盛行的旧社会,走向民族解放、各族人民安家乐业的新社会。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她和千万普通人一样,汇入到社会主义建设大潮中,沐浴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灿烂阳光。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诞生。
“从1947年10月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毛都开始的牧区民主改革到50年代初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再从改革开放后牧区实行的‘草畜双保’责任制到本世纪初开始的大踏步跨越式发展,再到确保今天新一轮大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措施等,无不体现着内蒙古自治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且生动的实践。”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钟君在剖析70年发展历程时说道,内蒙古70年的发展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印证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立法、行政等机关中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管理本民族事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500多名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四成以上;全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总数达到6万多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三成以上,都大大超过内蒙古少数民族人口22%的比例。再者,在干部配备上,内蒙古坚持在旗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两个“一把手”由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分别担任,盟市和旗县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50%和48.5%;全区党政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超过5万名,占党政机关干部总数的30%以上。
一位名叫吉日嘎拉的蒙古族干部,曾任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农牧业局局长,2015年在扑救草原火灾时为掩护同伴撤离而牺牲。整理这位优秀的蒙古族干部留下的几十本工作日记,他曾写道:“自己的成长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始终落实‘把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作为专项的工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使用’的自治工作思路。”
2017内蒙古“两会”上的代表和委员们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截至2017年3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80件,批准设区的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32件,批准三个自治旗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选条例36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团英告诉记者,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通过立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落到实处,从而保障自治区各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这些法规条例涉及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有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