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所列“全区尚有10家企业22台火电机组未建设脱硫设施”问题,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研究、持续整改。
目前,兴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第一电厂关停淘汰机组销号任务已按要求时限完成,并向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销号申请。乌兰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业人员对该企业现场进行勘查核实,该厂已经按照《兴安盟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文件要求,拆除3×12MW机组的1、2、3号发电机,输煤栈桥1、3、5段,汽轮主蒸汽管道已经截断,拆除现场已经封存,现场已不具备生产条件,基本达到关停淘汰机组销号验收条件。
今后,兴安盟将继续以中央、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为重点,以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抓手,全面加强盟内3家火电企业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模式和“双随机”抽查制度,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有效运转、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加快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治理,推进火电行业提标改造,确保盟内火电企业达标排放。(梁亮)